淮安市水利局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利管理业监管职责,加强水利管理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业监管、协同监管、属地监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转变监管方式,综合运用行政监管、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监管手段,全面落实水利管理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推进协同监管,加快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模式,不断提升水利管理业的监管效能,保持水利管理业的平稳发展,为淮安社会经济建设提供保障。
二、监管依据和职责
(一)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2、国务院和水利部、省政府和省水利厅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97号)的规定要求。
(二)监管职责
主要包括:依法对未经批准从事相关涉水活动进行查处、依法对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审批许可范围要求的工程事项、对审批事项的审批情况进行公示;
1、监管项目
(1)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取水许可;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有关活动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
(2)市级行政服务项目: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地下水井取水量核定。
(3)下放县(区)的行政许可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设施许可。
2、监管内容
针对承接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1)实施的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是否超过管理范围、权限;
(2)受理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5)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6)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7)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9)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建设项目时,通过听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资料或原始记录等,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3)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4)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
三、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服务监管
1、负责对工程项目审批事项的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踏勘,审查通过后,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审批要严格执行有关简政放权要求,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进一步放宽项目准入条件;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特别是对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2、根据我局《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淮安市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暂行)》,对已通过审批获得许可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动态监管。主要措施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放样进行复核;组织专项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取水工程或排污口设置进行监测。
(二)试行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在准予许可后、项目启用前,实行告知承诺机制,明确承诺以下内容:
1、对工程项目的取用水量、有无新增排污口等行为办理备案登记;
2、审批事项经过行政审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其他行政许可或审批的,或取用水量、排污口设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并补充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未取得许可不得继续开展此项目。
3、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4、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必须依照许可范围要求,依法从事相关活动。
(三)行政执法办案
把行政执法办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突出对违反项目审批许可要求及未按程序申请许可等行为的查处,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行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手段,有效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
1、制定年度监督执法计划,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查;
2、构建综合执法办案机制,建立规范执法办案、案件信息研判发布、案源管理、案件查处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完善违法信息举报奖励等制度;充分发挥"案件信息管理"作用,构建科学、统一、高效的执法办案体系;
3、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要求,加大暗查暗访的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4、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和公示制度。及时将办案信息录入两法衔接信息系统,并通过政务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实行举报核查制。水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有关审批事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认真开展调查核实,要及时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如属于上级机关转办或督办的,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同时告知具体的举报人;对举报人信息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四)实行黑名单制度
依法将因违反审批许可项目规定要求被撤销许可或未申请审批·许可从事相关工程项目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该市场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四、退出行为的监管措施
1、对取得水利管理许可的市场主体,在水利管理许可手续到期后没有办理延期或重新办理水利管理许可的,在水利管理许可手续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注销该主体行业许可文件。
2、对违反水利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行为,达不到水利管理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后仍不能完成整改的,依法暂扣或注销水利管理许可。
3、对实施"许可证"的水利管理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取得水利管理许可手续后未申报领取"许可证"的,可依法注销相关水行政许可事项。
五、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1、加强对无证无照、有照无证或有证无照等行为的协作监管。对应取得而未取得水利管理许可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或建设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或建设活动,对拒不整改的,协调公安、工商、供电、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取得水利管理许可或批准文件,但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处;检查中发现无查处权限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告知有关行政许可机关、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2、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将市场主体取得涉水许可、行政处罚、限制准入等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公示,供社会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督;对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告知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其水利管理许可,对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有限制准入规定的,在办理水利管理许可时予以限制。
3、建立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完善水利信息交流、案件查办协作机制;推进与其他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建立日常联系、联系会议等合作机制。
六、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监管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凸显示范作用。要加强领导,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解放思想,转变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落实各种有效的监管措施。
(二)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制订抽查方案、公布抽查结果,确保执法公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水利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做好处理、反馈等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局定期组织对各处室、各部门以及各县区局的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及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严格落实执法监管部门及人员对审批事项的监管责任。
(四)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审批权在上级部门,我局无权管辖的事项,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委托授权,大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确保顺利有效开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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