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司法局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推动行业监管方式由重审批向审管并重转变,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法律服务的监管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构建权责明确、结构优化、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防止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后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监管高效、规范、有序。
二、监管依据和职责
(一)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2、司法部、省司法厅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批、监管的行业、事项或领域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构有权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管。
三、监管措施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主要履行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在审批监管方面,"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律师执业证书核发"、"公证员执业审核"、"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核准"等行政许可由省级主管部门作出,我局根据省厅授权,严格按照关于行政许可要求,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省司法厅相关规定,加强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
在执法办案方面,提高执法办案的力度,加强对县区监管部门的执法指导,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
对于违规主体的查处和监管,我局可申请省司法厅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撤销或注销,同时也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单独或协同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罚,同时对违法违规主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后续监管:1、告知并指导市场主体改正错误,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等相应处罚决定;2、报请及协助省司法厅跟进监管,违法情形严重的,建议省司法厅吊销相关市场主体执业证书;3、将掌握的信息主动上传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对市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四、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1、推进完善联动监管机制。发挥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各相关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运用联动监管平台,推动健全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2、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及时将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公示,供社会监督;将列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加强与信用监管部门的联系协作。
3、建立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的联系和协作,完善信息交流、协作机制。
五、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树立"一盘棋"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凸显示范作用。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解放思想,转变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落实各种有效的监管措施。做到责权利相一致。
(二)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制订抽查方案、公布抽查结果,确保执法公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审批权在上级部门,市局无权管辖的事项,要加强与上级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委托授权,大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确保顺利有效开展监管。
附件下载:淮安市司法局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