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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体育局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6-06-29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体育局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监管方式由重审批向审管并重转变,明确行业监管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市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体育市场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多样化、现代化等监管手段,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强和规范体育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体育市场秩序,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体育文化事业,促进淮安社会经济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和职责

(一)监管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830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221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51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42号)的规定要求。

(二)监管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体育部门的审批、监管的行业、事项或领域主要包括:1、企业、单位、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发放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2、依法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查处无证经营;3、依法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行为;4、依法查处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5、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健身气功站点的管理;6、依法监督管理体育行业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三、监管措施

()审批监管

1、负责对企业、单位、组织或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从事体育及经纪代理相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发许可证或批准证书。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逐一对照相关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发证。

2、强化监管

1)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各类法律主体,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2)对体育及经纪代理市场活动实施行政监管,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3)淮安市体育局负责直属范围内体育及经纪代理事项监管并指导县区开展工作;县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及经纪代理事项监管。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经营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地址;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许可期限。

6)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7)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8)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申请材料;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3、试行信用承诺制度。在申请办理许可证或批准证书时,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引导其签订准入信用承诺书,明确承诺以下内容:

1)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住所或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开展申请许可范围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需要更改或增加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更改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开展此项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遵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4、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承办健身气功活动,广告、赞助等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其他监管事项、监管行业和领域方面的监管措施。

(二)事中事后监管方面

一是强化信用监管。强化市场主体和职能部门信用信息公示责任,健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确保信息真实、权威、公正、可查询、可追溯。推进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活动,鼓励市场主体提高信用级别。切实发挥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效能,完善强化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二是强化社会监管。充分发挥经营者、协会、社团组织、公众、媒体等各方的积极性,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监督体育及经纪代理的良好氛围;完善消费者举报申诉处理机制,巩固基层维权网络建设,延伸消费维权网络触角,提升解决消费纠纷能力;突出网络消费舆情管控,畅通微博、微信投诉渠道。

三是强化执法监管。强化体育及经纪代理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抽查力度,提高经营者服务质量管控意识;突出竞争执法,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上级机关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指导和行政建议工作。

(三)退出监管

1、对经营终止或许可证到期的体育项目经营行为,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许可证;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2、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由颁发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1、推进完善无证无照经营治理联动监管机制。发挥无照经营治理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各相关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运用证照联动监管平台,推动健全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2、积极查处有照无证经营行为;检查中发现无查处权限的无证经营行为,及时抄告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3、建立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工商机关、卫生机关、公安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完善信息交流、案件查办协作机制;积极推进体育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单位共同建立跨部门的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工作合作等机制。

五、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级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体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统筹协调,科学划分市级机关与县区局的事权,明确各部门职能定位,做到责权利相一致。市级机关要切实落实好相应的指导、服务、督查功能,县区单位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职,对于本级无权监管的事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完善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综合执法,整合优化执法资源,优化执法层级,消除多层重复执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广泛运用信息网络技术、移动执法等科技手段实施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发挥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协同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严格责任落实。将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市体育局重点工作以及年度考核体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市局定期组织对各处室、各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及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广经验做法;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四)注重宣传培训。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完善市场监管办法,探索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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