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场主体
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 "一照一单一承诺"和"一清单一平台"工作制度,形成全方位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推动大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体现"强化监管,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综合运用行政监管、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监管手段,全面落实文化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模式,不断提升文化市场监管效能,维护文化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淮安社会经济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和职责
(一)监管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物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公布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该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该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该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省文化厅、省高院、省检院、省整规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音像制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国家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政府和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3、《关于明确淮安市市场主体分类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淮审改办﹝2015﹞19号)的规定要求。
(二)监管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文广新局的审批、监管的行业、事项或领域主要包括:1、出版物批发和零售,印刷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主体的许可证审批、发放;2、依法对各类文化市场主体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查处无证经营行为;3、依法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4、依法对各类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印刷行为;5、依法对新闻业、出版业监督管理,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6、依法对广播电视行业监督管理,查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7、依法对电影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行为,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行为;8、依法对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查处一切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9、依法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经营的网吧及娱乐场所,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文艺演出,查处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10、依法对卫星接收设施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安装的卫星接收设施。
三、监管措施
(一)审批监管
1、负责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审批,核发许可证。审批许可时要严格关于简政放权要求,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规定进一步放宽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准入条件,切实落实"先照后证"的审批精神。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实行通过邮寄或网上传递申请业务,为市场主体申办许可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许可证。
2、强化"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的监管。
(1)我局负责统筹协调市场准入与监管工作的科室是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接到工商部门提醒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
(2)政策法规处在提取基础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分送到相关的业务处室和执法支队;
(3)业务处室和执法支队接获相关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或赴现场巡查,督促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或制作执法检查记录;在接获信息后6个工作日内需将审批结果、监管情况等报送给政策法规处;
(4)政策法规处收集业务处室和执法支队提交的信息后,每月一次将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
(5)属于上级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管事项,积极协助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跟进监管。确保把文化市场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6)执法支队依法查处无证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的行为。
3、试行开业前信用承诺制度。在企业开业前,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引导其签订准入信用承诺书,明确承诺以下内容:
(1)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企业形式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每年按行业要求及时参加年审,上报相关营业数据;
(3)领取许可证后,要按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做守法诚信公民;
(二)其他监管措施
1、执法巡查
(1)把执法巡查作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加强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建立健全对违法经营者的举报制度,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行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手段,有效规范市场行为;
(2)构建规范、高效、统一的执法办案机制。组建一支坚强有力的综合执法队伍,建立一套完善的办案制度,规范办案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各执法要素的作用,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3)建立文化市场视频监管系统。利用现代的视频监管系统,适时不间断的对文化经营场所进行监管,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把一些事故和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4)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情报交流反馈机制,协同办案,实现一家处理,抄告多家的格局。严管规范执法,遵循"谁主办谁办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案件结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向社会公示。
2、监督管理
(1)实行年度审核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进行年度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限时改正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向社会公示;
(2)实行举报核查制。文化部门在收到有关文化市场监管方面的举报后,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认真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情况及时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对举报人信息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实行无证经营严查制。严格按照分工依法查处属于文化部门职责范围的无证经营行为;通过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推进工作落实;
(4)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依法将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企业、经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注异常标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向社会公示,警示、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
(5)实行黑名单制度。依法将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列入黑名单,自该企业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该行业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担任该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退出监管
1、根据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正当理由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对非企业法人或者个体经营者领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应当督促办理注销登记;
2、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根据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关闭决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1、推进完善无证无照经营治理联动监管机制。发挥无照经营治理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各相关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运用证照联动监管平台,推动健全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依法对法律法规明确由文化部门查处的无证无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经营场所等行为的查处;积极配合相关审批部门查处有证无照经营行为;检查中发现无查处权限的无照、证经营行为,及时抄告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2、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使企业的信息公开透明,供社会监督;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与信用监管部门的联系协作,对善意使用的需求部门,提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对相关许可部门、司法部门告知被吊销许可证企业或其他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限制准入规定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予以限制;对司法部门需要协助冻结股权手续的,予以办理。
3、建立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完善案件信息交流、案件查办协作机制;积极推进文化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建立跨部门的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工作合作等机制。
五、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支队要树立"一盘棋"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凸显示范作用。要加强领导,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解放思想,转变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落实各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要科学划分市级机关与县区局的监管权限,明确各部门职责定位,做到责权一致。市级机关要发挥好指导、服务、督查功能,县区局要根据"属地监管"原则,依法履职,对于本级无权监管的事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制订抽查方案、公布抽查结果,确保执法公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以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广泛运用信息网络、视频监控技术、移动执法等科技手段实施监管,提高执法效能。改革监管执法体制,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规范会员行为;发挥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协同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属于文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拨打举报投诉电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做好处理、反馈等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大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市文化系统重点工作以及年度考核体系,市局定期组织对各处室、各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及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严格落实执法监管部门及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
(四)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审批权在上级部门,市局无权管辖的事项,要加强与上级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委托授权,大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确保顺利有效开展监管。
附件下载: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