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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旅游局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时间:2016-06-29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旅游局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市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市场监管职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围绕市委、市政府积极打造"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发展环境的要求,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防止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后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市旅行社日常经营市场监管高效、规范、有序。

二、旅游系统监管工作机制

(一)按照《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我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对以下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职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依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市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淮政发[2013]113号),我局负责的审批事项是旅行社设立,是市场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

(三)我局负责统筹协调市场准入与监管工作的科室是旅游促进处。旅游促进处接到工商部门提醒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

(四)旅游促进处在提取基础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送到淮安市旅游质量监督所。

(五)淮安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接获相关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或赴现场巡查,督促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或制作执法检查记录;在接获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需将审批结果、监管情况等报送给旅游促进处。

(六)旅游促进处收集淮安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交的信息后,每月一次将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

(七)旅行社设立许可虽由江苏省旅游局作出,但根据《旅游法》我局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查处,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市场监管:1、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2、将掌握的信息主动上传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对市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三、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加大清理力度,配合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无证照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

(二)加强信息沟通,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及时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相应业务进行重点监管,提高该主体的违法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查处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经营行为,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规范执法,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和行政指导。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许可证的合法性、有效途径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引导其领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二)本部门查处旅行社经营违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附件下载:淮安市旅游局市场监管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