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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民政局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6-06-29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民政局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全流程全方位的市场综合监管体系,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综合运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约束、社会监督等手段,全面提升市场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依据和职责

(一)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民政部、省政府、省民政厅和市政府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淮安市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职责清单》,民政部门审批、监管事项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市民政局实施以下许可:

1、受省民政厅委托实施许可:(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2)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养老机构。

2、市辖区范围内以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1)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市直单位、市国有企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2)兴办养老机构需要冠以淮安市名称,且床位数在150张以上的。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县民政部门实施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在清河区、淮安区、淮阴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等区域内兴办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受淮安市民政局委托实施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管措施和要求

(一)及时做好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养老机构经营活动在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内、且由我局负责审批的,应当告知其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南,指导办理许可事项。

(二)加强对获证养老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已取得许可的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及时监督查处,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市场主体共享平台,以便后续跟进核查处置。

(三)积极履行协助监管义务。发现养老机构涉及民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及时告知并督促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同时提请负责审批的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责任。相关监管信息应及时推送市场主体共享平台。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许可,并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许可,予以公告并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1、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3、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4、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在依法查处养老机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发现养老机构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告知登记部门依法监督查处:1.未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养老机构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2.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未按规定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养老机构变更住所,未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的;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三)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将信息推送市场主体共享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的关联性对其他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提供重要组织保证。

(二)加强服务保障。适应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加强业务培训,调整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在处罚无证市场主体时,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县、区民政部门参照上述分工,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下载:淮安市民政局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