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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业委员会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6-06-29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农业委员会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推动大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体现"强化监管,各负其责,联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综合运用行政监管、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监管手段,全面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模式,不断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淮安社会经济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和职责

(一)监管依据

1、《种子法》、《森林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江苏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2、农业部、省政府和省农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林业局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95号)的规定要求。

(二)监管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农业部门的审批、监管的行业、事项或领域主要包括: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兽药、种子的市场准入及监管,农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市场监管;3、生猪屠宰管理;4、依法监督林木采伐、木材加工、木材运输及林地征占用活动;5、依法监管动物诊疗行为;6、依法监督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产活动;7、依法进行动物防疫管理;8、进行植物检疫;9、依法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10、依法查处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监管措施

(一)审批监管

1、负责对企业、个体经营户、农民发放许可证件。许可审批要严格执行简政放权要求,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登记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提高审批效能,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发许可证件。

2、强化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监管。

1)及时登录市场主体共享平台,认领与我委相关的审批事项,着力强化后续监管,切实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2)对未办理许可证件开始经营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工商部门

(二)试行开业登记前信用承诺制度。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引导其签订准入信用承诺书,明确承诺以下内容:

1、在开业(含试营业)前达到告知的许可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并在开业(含试营业)前通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政务服务中心许可窗口。

2、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行业经营必须具备的各类行政许可相关证照。在不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及要求时,不违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如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如果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而无法经营时,主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并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标准,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其他监管事项、监管行业和领域方面的监管措施

1、执法办案方面

1)把执法办案作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突出制售假劣农资、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行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手段,有效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2)构建规范、高效、统一的执法办案机制。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制度,建立规范执法办案、案件信息研判发布、案源管理、案件查处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

3)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情报交流反馈机制,协同办案,实现一家处理,抄告多家的格局。严管规范执法,遵循"谁主办谁办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案件结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向社会公示。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2)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市、县(区)、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监管职责。监管体系深入至乡村,在乡镇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在村级设立协管员及企业信息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网格化监管。

3)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指导。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及时查处农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3、种子市场管理方面

1)认真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加强对进入市场各类品种种子的报检、复检和抽样检验工作,严格禁止经营品种质量未能达标及质量不合格种子,杜绝假劣种子流入市场。加强对进入市场的种子品种审定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品种经营登记制度。严格种子经营档案管理。

2)健全种子案件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认真接访,做好登记,及时查处。对署名举报投诉案件,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发现并举报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切实将举报制度落到实处。

3)妥善处置生产安全事件。对因种子原因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要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妥善处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事件,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果断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4)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种子实行许可证制度。要按照《种子法》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条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查、审批发证工作。

5)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纠制。不得越权与擅自降低种子经营的许可、审核、审批条件办理行政许可。严格执行"谁许可、谁负责"的管理原则规定。

6)加强种子市场监测。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价格和供求数量监测,及时发布种子市场行情,搞好种子信息服务。根据种子供求情况,组织指导开展种子余缺调剂,确保供种需求。

7)积极加强推介诚信企业制度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争先创优"活动,不断增强企业自身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4、兽药经营管理方面

1)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而进行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

2)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

3)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在全市规模化养殖场推行"一卡三档三书"畜禽用药监管模式。对发现违法使用兽药行为,要迅速追查源头,坚决打击,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5、畜禽屠宰管理方面

1)以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为根本目标,以优化布局、转型升级、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为首要任务,以推进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冰鲜化上市、一体化管理为主攻方向,不断增强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加快建立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舌尖上的安全"。

2)明确"一个目标",即努力确保畜禽屠宰环节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突出"两个重点",一个重点是屠宰产业转型升级,另一个重点是屠宰行业监管。落实"三个责任",一是落实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将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纳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是监管的主要责任人。三是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切实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3)抓好"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在清理的同时,制定屠宰企业的发展和布点规划,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执行标准。第二个环节是把好宰前检疫关,要把好屠宰场的门,杜绝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病害猪进场屠宰。第三个环节是加强屠宰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做好屠宰检疫和"瘦肉精"检测,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第四个环节是强化事后监督,要加大对各类屠宰违法行为的查处,始终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威慑。

6、林木采伐及加工管理方面

1)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2)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核发管理采伐证的工作进行评定,加强对所属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木材来源不清、收购明知是滥伐、盗伐木材等行为的,吊销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建立木材运输检查报告制度。

3)对占用征用林地项目要做到主动联系,掌握征占用林地动态。认真执行占用征用林地相关规定,严格把好政策关。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力求做到占前看、占中查和占后验。掌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和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7、动物诊疗监督管理方面

1)加强日常检查。重点检查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加强无害化处理检查力度。

2)注重解决乡村兽药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规范乡村兽医兽用处方药使用情况和用药记录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年度报告行为,规范注册机关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审核行为。

8、动物防疫管理方面

1)通过监管,对"两场"和"重专户"的宣传、监管面达到100%;"两场"动物防疫条件整改率达到100%;"重专户"动物防疫条件整改面达到85%;对"两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2)广泛宣传。广泛宣传兴办"两场"应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规定,告知"两场"和"重专户"业主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业主守法生产经营意识。

3)清查备案。全面清理检查"两场"、"重专户",做到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对照"两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要求,重点检查选址、布局、设施设备配置、兽医人员配备(饲养场)、防疫制度建立等动物防疫条件符合情况,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情况。通过清理检查,准确掌握 "两场"、"重专户"的基本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状况,做好备案登记。

9、渔业管理方面

1)捕捞渔业船舶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严格执行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捕捞机动渔船数和捕捞主机功率"双控"指标。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捕捞许可证。

2)对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及时查处。禁止在行洪、排、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渔罾、渔簖等捕鱼设施;禁止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

3)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按照认可的资质受理渔业船舶的修造业务。凡未取得认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工作。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申报初次检验或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

10、水产养殖管理方面

1)严格水产养殖、苗种生产准入制度。水域滩涂养殖实行养殖证登记制度,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要按照《渔业法》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水域滩涂养殖登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条件,按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审核、审查、审批发证工作。

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强化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水产品生产者、收储运环节经营主体进一步完善各类生产经营档案、记录,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

3)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围绕本地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大风险监测力度,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水质改良剂、清塘剂等渔用非药品,要严密排查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4)加强水产品收储运环节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探索建立配套的管控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落实收储运环节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探索对水产品收储运主体和储运设施设备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建立从捕捞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储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对水产品收储运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监测力度,监督抽查应覆盖收储运环节水产品,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统称"三剂")的抽检力度,严防违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

11、野生动物保护及经营利用监管方面

1)严把市场准入关,设立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取得驯养繁殖许可,驯养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驯养单位和个人要建立驯养繁殖管理档案和台帐,实行定期年检。

2)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养殖条件、技术能力、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野生动物安全和公众卫生安全。对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后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规定依法注销。对存在野生动物与观众近距离接触、虐待性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各种不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该类活动,并限期整改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推进完善无证无照经营治理联动监管机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范围:经营假、劣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被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被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被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情节严重,被吊销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情节严重,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饲料生产许可证的。

(二)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使企业的信息公开透明,供社会监督;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与信用监管部门的联系协作,对善意使用的需求部门,提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对相关许可部门、司法部门告知被吊销许可证企业或其他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限制准入规定的,在办理审批予以限制。

(三)建立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完善案件信息交流、案件查办协作机制;积极推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建立跨部门的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工作合作等机制。

五、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树立"一盘棋"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凸显示范作用。要加强领导,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农委。要解放思想,转变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落实各种有效的监管措施。市农委要发挥好指导、服务、督查功能,县区农委要根据"属地监管"原则,依法履职,对于本级无权监管的事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制订抽查方案、公布抽查结果,确保执法公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广泛运用信息网络技术、移动执法等科技手段实施监管,提高执法效能。改革监管执法体制,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规范会员行为;发挥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协同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做好处理、反馈等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大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市农委重点工作以及年度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对各处室、各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及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严格落实执法监管部门及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

(四)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审批权在上级部门,我委无权管辖的事项,要加强与上级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委托授权,大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确保顺利有效开展监管。
附件下载:淮安市农业委员会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