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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6-06-29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主体

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市政府构建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我局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属地监管原则,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落实市场监管责任,综合运用行政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手段,实现对主管行业中市场主体监管全覆盖。

二、监管依据和职责

(一)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原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劳动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3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监管职责

1、人力资源服务业有关事项,主要包括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进一步推进诚信建设,强化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秩序。此项工作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2、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办理服务事项,对全市职业中介机构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此项工作由本局人力资源市场处、行政许可服务处和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

3、设立市级人才中介组织许可事项,对全市人才中介机构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此项工作由本局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

4、家庭服务业有关事项,主要包括承办全市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工作,将全市家庭服务业企业纳入省家庭服务业信息服务平台管理以及举办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大赛等相关事项。此项工作由本局农民工工作处负责。

5、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事项,主要包括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此项工作由本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

三、监管措施

(一)审批监管

1、负责对全市人才中介组织的设立进行审批,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要严格按照简政放权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发证。

2、负责对其他服务事项的审核。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审核材料,严格现场审查力度,确保对材料审核不错漏,现场审查合规范。

(二)事中监管

1、对审查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本局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允许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该服务事项属于后置程序,为杜绝有营业执照但无许可证的现象,必须加大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力度,依法规范市场主体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对登记后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要合理安排年检办理缓冲期,在此期间可对之前未能提交的材料进行补齐。对办理完成年检手续的方可继续营业。

3、发挥社区和行业协会作用。大力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开展技能竞赛和服务质量评定等活动,积极调解服务纠纷,严肃查处违反行规行为。

4、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切实抓好各项标准和制度的实施。

5、推进诚信建设。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必备内容,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教育和守信教育培训,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三)事后惩戒

1、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大力开展人社、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严格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2、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勒令其停业整顿。在规定期限办理许可证后继续营业。对未按时办理许可证年检手续的,要勒令其停业补办手续。对超过期限仍未办理许可证年检的,视为许可证自动吊销,并依法禁止该企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凸显示范作用。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解放思想,转变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落实各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要科学划分市局与县区局的事权,明确各部门职权定位,做到责权利相一致。市局要发挥好指导、服务、督查功能,县区局要根据"属地监管"原则,依法履职。对于本级无权监管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制订抽查方案、公布抽查结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规范会员行为;发挥乡(镇)、村和街道、社区协同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净化。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属于人社部门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人社部门举报。人社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做好处理、反馈等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相关监管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以及年度考核体系,市局定期组织对相关处室、单位和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工作开展。

(四)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通过每年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的联合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加强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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