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治邮,全面履行部门法定职能,规范部门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推动构建市场综合监管体系,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职能转变和邮政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宽进严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模式,维护邮政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后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行业发展安全、规范、有序,促进淮安社会经济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和职责
(一)监管依据
1、《邮政法》、《安全生产法》、《江苏省邮政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2、国家邮政局、省政府和省邮政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的规定要求。
(二)监管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邮政市场以及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实施,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保证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其中邮政市场包含快递市场、邮政用品用具市场和集邮市场。
三、监管措施
(一)审批监管
1、按照《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负责对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邮政企业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应当由市邮政公司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市邮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市邮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派出人员对拟撤销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笔录;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如实填报用户意见调查汇总表。市邮政管理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将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并于10日内对社会公告;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将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邮政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后,应当在正式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10日前,通过在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张贴布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10日。
2、按照《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由市邮政公司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市邮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市邮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笔录;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如实填报用户意见调查汇总表。
市邮政管理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将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并于10日内对社会公告;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将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邮政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后,应当在正式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10日前,通过在拟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张贴布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10日。
邮政企业如需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需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备案。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3、按照《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省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持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名录,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照国家邮政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优化方案》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淮安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变更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的,企业应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变更的材料接收、受理、审核及核准。企业分支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20日起应到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3、针对由省级及以上邮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我局依照法律法规对该事项的市场主体进行后续监管:(1)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2)报请及协助省级及以上邮政管理部门跟进监管;(3)将掌握的信息主动上传至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或其他相关平台,对是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二)对其他监管事项、监管行业和领域方面的监管措施
1、对本地区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1)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凭证;
(3)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法律法规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4)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
2、对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1)对邮政局、所网点和信筒(箱)设置、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投递质量和邮件时限、查询赔偿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测评、检查,并定期通报;
(2)将用户满意度作为对邮政企业普遍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调查,组织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3)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特邀社会监督员,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对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4)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用户来信等渠道的作用,及时了解和处理邮政普遍服务中的问题;
3、对邮政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1)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2)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3)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4)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6)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4、对邮政行业统计的监督管理
(1)按照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
(2)在邮政行业统计调查中,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资料有疑问的,有权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
(3)按照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对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统计报告;
(4)根据邮政行业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邮政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检查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
(6)就发现的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及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提取、保存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证据,并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四、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强化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联动机制。加大对于未经许可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无证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二)强化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市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市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办公室等协协作平台,加强与综治、公安、国安、工商、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机制,完善案件信息交流、案件查办协作机制,实现资源信息互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中央和省市深化体制改革精神,牢固树立"一盘棋"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凸显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领导,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解放思想,转变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落实各种有效的监管措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履行部门法定职能。
(二)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强化行业安全监管与服务质量提升;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坚持执法综合管理,加大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共享力度,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积极采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多种行政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畅通申投诉渠道,综合运用12305邮政业申诉电话、邮政业申诉网站、邮政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多种平台,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督查考核。贯彻落实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将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全局重点工作以及年度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对市场监管、普遍服务等处室的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及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主动接受监督,落实监管责任。
(四)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委托授权,大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完善跨部门协同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行业监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