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推动市场监管体系的健全完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转变监管方式,综合运用行政监管、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监管手段,全面落实住建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各处室职责分工,强化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模式,不断提升住建行业监管效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淮安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监管依据和职责
(一)监管依据
1、《建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2、国家住建部、省政府和省住建厅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住建部门审批、监管的行业、事项或领域主要包括:1、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发展;2、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责任;3、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责任;4、承担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指导、监管责任;5、依法承担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监管责任。
三、监管措施
(一)审批监管
负责对企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建筑企业资质、房地产企业资质、物业企业资质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登记、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等进行审批核准,要规范登记审批程序,加强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特别是对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发照。
(二)监管机制制度
1、把执法巡查作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突出对无建筑施工许可证、无房地产预售证等行为的查处,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手段,有效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2、构建规范、高效、统一的执法办案机制。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制度,建立规范执法办案、案件信息研判发布、案源管理、案件查处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完善经济违法信息举报奖励等制度;充分发挥"案件管理系统"作用,构建科学、统一、高效的执法办案体系;
3、建立政企联手维护公平竞争的联络机制。以维护合法权益为重心,强化保护经营者正当权益,建立政企联手维护公平竞争的联络机制,提高行业经营者合规交易、自律经营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主动性、积极性;
4、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情报交流反馈机制,协同办案,实现一家处理、抄告多家的格局。严管规范执法,案件结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具体监管事项、监管行业和领域方面的监管措施
1、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监管方面
(1)推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切实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机制建设,加强与市交易中心的联系,完善工程招投标与资质、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强化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承诺到位进行检查,对不履行投标承诺的要依法处理。要规范建筑企业的总承包行为,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要加强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行为的监管。要引进竞争机制,鼓励公平竞争,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选择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要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进入我市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中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严格管理,对信用度低、施工安全质量不能保证的企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直至清出市场。
(2)强化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开展建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凡是进入淮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企业,均要进入淮安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由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以及人员日常行为进行考核和监管,并将考核结果应用到国有工程招投标中,根据信用考核结果进行差别化管理。
(3)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开展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加强对资质资格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企业资质和个人注册资格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依法清理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强化清出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严厉查处建设施工等五方主体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2、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方面
(1)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对市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建筑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对机械设备检查中发现未办理产权备案、告知、使用登记办理事项,以及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设备拒不整改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将移交市城建监察支队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
(1)对房地产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等进行监管。主要检查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等情况;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2)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加强事中监管,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核准;发现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在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3)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反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后,及时按程序移转至市城建监察支队,支队按照相关案件办理程序及时进行查处。立案进行处罚的案件实施网上运行。对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逾期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物业管理方面
(1)及时关注网络舆情,对涉及物业管理的投诉问题,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并尽快出台相关处理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协商会的形式,加强沟通,加大对投诉的处理力度。
(2)定期组织信访、执法、物管等单位对小区问题解决情况进行回访,对在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处理到位,力求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3)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加大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各方职责,依法依规维权,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5、房地产中介方面
(1)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勘察记录等进行抽查,并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2)实行无资质经营严查制。依法查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住建部门查处的无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3)建立政企联手维护公平竞争的联络机制。以维护合法权益为重心,强化保护经营者正当交易权益工作,指导我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的建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经营者合规交易、自律经营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主动性、积极性。
6、燃气生产供应业
(1)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燃气管理行业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企业的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2)燃气监管部门开展燃气管理行业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
(3)执行监督检查的燃气监管部门,调阅受检单位燃气管理日常情况的相关材料,并视情况对相关燃气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燃气监管责任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受检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受检单位限期进行纠正;受检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检查纠正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将予以通报。
7、自来水方面
(1)公开招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全市城市供水企业水质开展监督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提出整改要求。
(2)公开招标确定供水企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单位,编制评估报告,完成评审。
(3)配合水利部门完成水厂水源地达标验收工作。
8、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方面
(1)根据排水水质情况,将重点排水户分成三类:A类排水户:超标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易造成冲击的排水户(包括化工、造纸、制药、印染等);B类排水户:排放具有特征污染物的医疗污水排水户(包括医院);C类排水户:集中排放污水水量规模较大但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排水户(包括食品等)。
(2)各类型监管措施如下:A类排水户:对已安装自动采样仪、流量计、控制闸门等在线监控设施的排水户,实行实时在线监控。每周对已建设完成排口的运行情况巡视一次,每月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检查一次并随机开展两次水质特征污染物检测;B类排水户:每月开展一次水质特征污染物(主要是粪大肠杆菌、余氯等指标)检测并现场检查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一次;C类排水户:每季度开展一次水质常规检测并现场检查排水户排污情况一次。
(3)对违法事实清楚,造成一定影响的,将视频影音、文字、水样等证据材料一并移交市城建监察支队,并配合其做好行政处罚工作。
(4)对重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按类型定期通过单位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促进排水户履行环保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退出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推进完善联动监管机制。推动健全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积极配合相关审批部门查处有照无证经营行为,检查中发现无资质无照经营行为,及时抄告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二)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企业等信息在系统公示,使企业的相关信息公开透明,供社会监督.
(三)建立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加强住建部门与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及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的联系协作,完善案件信息交流、案件查办协作机制,积极推进与其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的合作联动,共同建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工作合作等机制。
五、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各处室要树立"一盘棋"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凸显示范作用。要加强领导,形成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解放思想,转变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落实各种有效的监管措施。要科学划分市级机关与县区局的事权,做到责权利相一致,同时要发挥好指导、服务、督查功能。
(二)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制订抽查方案、公布抽查结果,确保执法公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广泛运用信息网络技术、移动执法等科技手段实施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规范会员行为;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举报投诉,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做好处理、反馈等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市住建局重点工作以及年度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处室、各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严格落实执法监管部门及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
附件下载: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