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全方位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监管体系,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宽进严管、属地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切实转变监管方式,综合运用行政监管、联动协作,信息公示等监管手段,全面落实商务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快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模式,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淮安经济社会发展。
二、监管依据和职责
(一)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拍卖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心城区重点市场及商贸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59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淮安综合大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12﹞18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商城)类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意见(暂行)》(淮政办发﹝2014﹞12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24号)等文件;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98号)文件;
5、《关于明确淮安市市场主体分类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淮审改办﹝2015﹞19号)文件。
(二)监管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我局对相关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1、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2、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
3、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
5、负责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监管措施
(一)对拍卖行业的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
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新设拍卖企业的初审工作;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拍卖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重点监督拍卖企业经营合规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按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现场检查。
2、加强审批监管
对拍卖企业设立申请应进行以下条件审查: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
3、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1)通过商务部拍卖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拍卖公司发生的业务信息,对不按时月报的拍卖公司,及时通知,要求履行月报义务。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市拍卖公司年度经营活动结果进行审计,促进拍卖企业规范经营。
(3)开展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拍卖企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提高顾客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4)组织召开拍卖行业会议,促进拍卖企业之间经验交流,通报违规经营案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拍卖企业抗风险能力。
(5)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对拍卖公司进行核查。对省商务厅要求核查违规经营的拍卖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将核查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对国(境)外劳务派遣(合作)服务行业的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
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审批工作;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负责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负责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外派劳务经营权、外派劳务业务指导、外派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有关劳务纠纷的纠调处理。
2、加强审批监管
对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应进行以下条件审查:
(1)必须是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4)有熟悉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专业人员3人以上,与相关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履行合同、解决劳务纠纷的能力;
(5)开立300万元备用金银行保函(用于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3、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协同监管
(1)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的管理。经营外派劳务合作业务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直接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
(2)对劳务合作项目进行审查备案。对市内的经营公司签订的一般国家、地区和行业的劳务合作项目进行审查备案。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劳务合作项目经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查备案。与无外交关系国家和港澳地区的劳务合作项目由商务部审查备案。
(3)建立经营公司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工作档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规范经营公司劳务外派行为,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经营公司向同一国家(地区)派出劳务人员数量在100人以内的应指定兼职管理人员,超过100人的应派出专人管理,超过500人的应派出项目管理班子。
(4)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管理。要求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在出国(境)前进行适应性培训,培训可由经营公司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劳务人员培训后须经市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考试合格,发给《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外派。经营公司不得由国(境)外派遣未经培训的劳务人员。
(5)加强对外劳务招聘广告发布的管理。经营公司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发布招聘外派劳务人员广告,须按照商务部门要求提供劳务合作项目情况及招工简章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在媒体上发布。
(6)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外派劳务人员的投诉,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地方政府协调矛盾,确保劳务纠纷及时化解、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以切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7)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典当行业的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
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新设典当企业、典当企业股权变更初审及典当企业法人、名称、注册地变更审批工作;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按省厅要求组织对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县、区商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
2、加强审批监管
对新设典当企业应进行以下条件审查:
(1)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2)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3)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4)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5)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6)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7)符合商务部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
3、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1)通过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了解典当公司业务信息,对经营业务波动较大、经济效益下滑明显的典当公司,及时了解情况,强化企业风险意识,促进企业提高抗风险能力;对不按时月报的典当公司,及时通知,要求履行月报义务。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市典当公司年度经营活动结果进行审计。对发生超比例质、抵押典当业务的公司,责令限期纠正,并将限期纠正书面整改材料备案,促进典当企业规范经营。
(3)积极开展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典当企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4)组织召开典当行业会议,促进典当企业之间经营情况交流,通报违规经营案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典当企业抗风险能力。
(5)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对典当公司进行核查。对省商务厅要求核查违规经营的典当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将核查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案。
(四)对成品油批发和零售行业的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
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成品油批发和零售行政审批事项初审工作;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负责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审批监管
对申请成品油批发和零售资格初审应进行以下条件审查: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拥有库容不低于
(2)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省商务厅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具体设立条件。
(3)申请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有库容不低于
3、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和协同监管
(1)每年组织对已取得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2)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油库和加油站安全生产检查、油气回收和车用燃油品质升级工作。
(3)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4)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五)对超级市场、专业市场行业的监管
1、明确监管职责
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优化商业网点布局的政策,负责全市大流通建设具体工作,负责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
2、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席会审
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中心城区重点市场及商贸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我局,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中心城区重点市场及商贸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心城区重点市场及商贸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59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淮安综合大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12〕18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商城)类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意见(暂行)》(淮政办发〔2014〕124号)要求,对在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搬迁整合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单体商业经营面积
(六)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
市场体系建设处、外国投资管理处根据职责和上级要求,对我市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七)对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行业的监管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根据职责对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行业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八)对家用电器维修行业的监管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根据职责对家用电器维修行业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对市场主体监管工作要加强领导,形成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落实各种有效的监管措施,做到权责一致;要发挥好管理、服务、督查职能,指导县(区)商务部门根据"属地监管"原则,依法履职,对于本级无权监管的事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完善监管方式。要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制订抽查方案,公布抽查结果,确保执法公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属于商务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拨打举报投诉电话12312,各级商务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做好处理、反馈等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定期组织对各处室、各单位的市场主体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及考核,严格落实监管部门及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确保市场主体监管工作能够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管人员能够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不以权谋私,不刁难监管对象,自觉维护商务部门良好形象。
附件下载:市商务局市场主体监管实施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