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大类: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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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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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小类(监管事项):超级市场、专业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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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及 审批形式 |
审批依据 |
监管 部门 |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或监管形式 |
1 |
对中心城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搬迁整合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单体、重点商贸流通项目以及目前布局较为分散的汽车4S店等项目进行会审。 |
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对申报项目联席会审并出具会审会议纪要。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心城区重点市场及商贸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59号),对在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楚州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搬迁整合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单体商业经营面积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淮安综合大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12]182号),严格执行市场项目联席会审制度。凡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和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境内新建、扩建和搬迁整合的商品交易市场类及汽车4S店项目必须经市市场及重点商贸项目联席会议会审,符合规划并通过会审的项目,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实行市级统一审批制度。凡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和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境内新建、扩建和搬迁整合的商品交易市场类项目及汽车4S店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上收市级,根据联席会审会议结论,由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交通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地不得自行审批、核准或备案。上述地区内,凡未通过联席会议审议的商品交易市场类和汽车4S店项目,市发改委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规划、环保、建设、交通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确保中心城区所有商品交易市场类项目纳入统一管理,杜绝新的随意布点、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现象出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商城)类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意见(暂行)》(淮政办发[2014]124号):强化会审把关。坚持已经建立并行之有效的中心城区重点市场及商贸项目联席会审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或搬迁整合的单体商业经营面积 |
中心城区重点市场及商贸项目会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淮安综合大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淮政发[2012]182号),凡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和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境内新建、扩建和搬迁整合的商品交易市场类项目及汽车4S店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上收市级,根据联席会审会议结论,由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交通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地不得自行审批、核准或备案。上述地区内,凡未通过联席会议审议的商品交易市场类和汽车4S店项目,市发改委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规划、环保、建设、交通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