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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文物拍卖
时间:2016-06-30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业大类:批发和零售业

行业主管部门:市文广新局

行业小类(监管事项):文物拍卖

序号

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及

审批形式

审批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或监管形式

1

文物拍卖许可

国家文物局(后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四十二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市文广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