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大类:批发和零售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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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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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小类(监管事项):石油及制品批发和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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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及 审批形式 |
审批依据 |
监管部门 |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或监管形式 |
1 |
成品油批发、仓储审批 |
商务部(后置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3项明确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
淮政办发[2015]124号 五、职责分工(三)工商部门负责做好无证无照、有照无证加油站(点)查处与取缔工作。 |
2 |
成品油零售许可 |
省商务厅(后置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3项明确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
淮政办发[2015]124号 五、职责分工(三)工商部门:负责做好无证无照、有照无证加油站(点)查处与取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