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大类:批发和零售业 |
|||||
行业主管部门:市烟草局 |
|||||
行业小类(监管事项):烟草制品批发和零售 |
|||||
序号 |
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及 审批形式 |
审批依据 |
监管部门 |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或监管形式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市、县区烟草专卖局(后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 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 |
市、县区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订版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