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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农、林、牧、渔产品批发(非食用)
时间:2016-06-30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行业大类:批发和零售业

行业主管部门:市农委

行业小类(监管事项):农、林、牧、渔产品批发(非食用)

序号

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及

审批形式

审批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或监管形式

1

粮食收购许可证

市、县区粮食主管部门(后置审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市、县区粮食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第四十条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