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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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事项:质量技术检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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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及 审批形式 |
审批依据 |
监管部门 |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或监管形式 |
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省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市质监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