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市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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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事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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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及 审批形式 |
审批依据 |
监管部门 |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或监管形式 |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市消防支队(含各县区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各级消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