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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支队: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时间:2016-06-30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管部门:市消防支队

综合监管事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序号

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及

审批形式

审批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或监管形式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市消防支队(含各县区消防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各级消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