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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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事项: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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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及 审批形式 |
审批依据 |
监管部门 |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 监管依据或监管形式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市安监局、所在地县级安监局(前置审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合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置审批)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设区市的;(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除国家和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以外,市安监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
市、县区 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