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市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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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管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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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及 审批形式 |
审批依据 |
监管部门 |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 监管依据或监管形式 |
1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市、县安监局分级审批(后置审批)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书;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安监局、所在地县级安监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