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登记机关
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
l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6、住所使用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