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文件;
适用于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境内发起人: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属于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境外非自然人发起人: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发起人: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它相关材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0、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11、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12、《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发起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仅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