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l 登记机关
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l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分支机构已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