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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时间:2016-06-30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合伙企业

l  登记机关

普通合伙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

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

l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及委派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