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编办门户网站的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促进网站信息更新、互动和资源共享,把网站建设成为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和服务公众的桥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通过网站发布的文字、数据、图表、图片、音像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坚持政务公开、讲求时效、明确责任的管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将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不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关心的机构编制政务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在网站上公开。网站内容采集、审核和发布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做到动态信息实时更新、综合信息及时更新、常规信息定期更新。网站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由各处局按工作分工负责,严格实行责任制。
第四条 市编办综合处负责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栏目调整、监督管理、运行维护、技术支持、信息备份工作。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编办各处局均为信息采集责任主体,各处局应指定一名信息员。信息员应当增强工作主动性、前瞻性和政治敏感性,及时撰写、搜集、整理和校核有关信息。各县区编办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撰写、上报本辖区内机构编制相关信息。
第六条 网站信息的发布、转载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所在部门行使职责所依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本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三)本部门按规定需向社会发布的通知、公告、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工作要求、工作总结、工作动态等;
(四)本部门举办或参加的有关活动、组织召开的大型或专题会议、讲座及报告会等;
(五)本部门工作创新的做法和成果;
(六)可公开的机构编制相关文件,统计数据、报表、图片等相关信息;
(七)转载其他媒介的机构编制工作相关信息;
(八)按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上述信息必须遵循可公开、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据国家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对涉及机构编制的政策法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重大活动和事件等信息,应及时制作报送,确保时效性。
(一)机构编制政策法规信息的采集、审核、校对应当在政策法规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以市编委(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处局按业务分工负责采集。信息的采集、审核、校对应当自印发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信息所反映内容涉及具体时间的,应当及时完成采集、审核、校对。其中,重大集体会议、活动等时效性较强的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公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信息在事件发生或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涉及引用、摘录、转载的信息必须标明信息出处、作者,防止发生版权纠纷。
第三章 信息审核发布
第九条 为确保上网信息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切实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
第十条 信息内容的审核遵循按级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市编办各处局需上网发布的信息,先由处局负责人审核,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特别重要的信息报主要领导签发。
各县(区)编办需上网发布的信息,由各县(区)编办有关领导审批后,报市编办综合处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无涉密问题;
(二)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文字、数据、图表、图片是否准确;
(四)有无涉及政治敏感和对公众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等问题。
第十二条 各处局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工作,收到经审核同意发布的信息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格式排版,发布到网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市编办各处局、各县(区)编办信息上网情况由市编办综合处负责督查统计,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奖励办法由市编办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严禁出现以下情况,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上网信息内容虚假或有较大错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不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送、发布信息的;
(三)长时间未发布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