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淮安市省级(含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机构性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现有省级以上文保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我市现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35处,其中国家级11处,省级24处,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目前,这35处文物保护单位都明确了主管单位,市、县(区)两级还设立12家专门管理维护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单位,其中经费渠道为全额拨款的9家、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2家、自收自支的1家,均为公益类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相关规定
1.关于文物保护行政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专人负责管理。《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我市政府组织架构和职能划分,市、县(区)文广新局行使文物管理保护的行政职能,相关纪念馆、博物馆和管理处等单位负责提供文物保护方面的社会公益服务。
2.关于文物保护经费保障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规定,文物保护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政府财政预算、文保场馆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款均属于文物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
3.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问题。《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社会功能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渠道、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不搞简单的上下对应。《江苏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将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收益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二类。
根据上述法规政策,有关县区将部分承担文保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经费渠道定为自收自支、财政定额或定向补助,并进行事业单位分类的做法,符合上级要求和地方实际。您在提案中提出可能会弱化文物保护工作力度、偏离公益服务宗旨、无法引进高层次人才等问题,因受当前国家严控机构编制总量的政策限制,难以完全通过转变经费渠道、改变事业单位分类的方式来解决,应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推动管办分离、健全监管机制、强化法人治理自主权等多种措施妥善处理。
下一步,我办将继续坚持严格管理和深化改革相结合、坚持服务全局与重点保障相结合,为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一是指导有关县区通过整合机构设置、优化编制结构等方式充分挖掘潜力、盘活存量,推动机构编制资源向公共文化领域倾斜。二是指导有关县区深入开展调研,综合考虑面上情况和财政供养能力,统筹推进职责任务转变或收费项目取消的事业单位转变经费渠道,并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调整工作。三是根据以后出台的全省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指导各县区完善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进一步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治理模式、供给方式和分配制度的转变,激发公益类事业单位的生机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公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