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注 |
1 |
公共视听载体(户外大屏)。 |
市住建局 |
申请人取得审批手续后,对其施工图进行审核,按规范要求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并跟踪监管至竣工验收结束。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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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
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对申请人申请的公共视听载体(户外大屏)设置地点,进行实地勘察后,按规范要求进行设置审批。并依据部门职能履行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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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
负责户外大屏播放视听节目的审批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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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打击非法"网络共享"网站及设备产品。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组织领导,舆论引导、舆情研判,指导协调。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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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政法委 |
负责将治理行动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范围,加大考评、督办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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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负责对电子信息类企业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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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网络共享"设备产品生产、销售和"网络共享"网站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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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安全局 |
负责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及时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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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负责禁止对非法"网络共享"设备产品发放许可证件,严格审核申请进口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元部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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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
负责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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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市场销售非法"网络共享"设备产品的巡查、打击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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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根据上级部署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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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
负责禁止、限制进口管理的"网络共享"设备产品和卫星电视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其关键元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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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
市文广新局 |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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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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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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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授权的部门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