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注 |
1 |
重要经济目标 |
市发改委 |
牵头负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在审批核准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时,征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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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局 |
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对重要经济目标的设防和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在审批前提出人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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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主管部门 |
和民防部门共同对重要经济目标的设防和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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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经济目标单位 |
具体落实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组建救援队伍,开展训练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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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民防(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防护技能培训工作。 |
市教育局 |
会同市民防局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市教育局应当将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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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
组织实施所在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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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层人民政府 |
组织实施辖区内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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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会同市民防局组织开展民防进社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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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
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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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局 |
协助市教育局培训教员,并提供专用器材和教材;指导、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组织实施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指导、检查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牵头组织开展民防进社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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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
市民防局 |
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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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其他方面的质量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