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淮安市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淮发[2014]23号),我市对市政府部门权力和职责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部门填报、集中审核、专家论证、反馈确认等多个环节,最终共确定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5460项、主要职责(第一批)372项、具体工作事项1981项。经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职责清单(第一批)现予公布。
  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是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职权法定、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繁重,当前公布的清单中可能仍有部分事项有待商榷。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解决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越位、错位、失位问题,加快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为方便社会各界提交建议意见,我们设置了在线意见提交功能。对各部门权责清单中的具体意见,可在淮安机构编制网首页左下方“建言献策”模块中提出。除在线提交外,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bwb@huaian.gov.cn,电话:0517-83659990(权力清单)、0517-83605531(职责清单)。
淮安市审改办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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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边界
时间:2015-06-02  来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备注
1 反垄断执法 工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负责对以下垄断行为的执法:1、经营者达成除价格垄断协议外的垄断协议;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除价格外的其他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除价格外的其他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  
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授权,负责对以下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1、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的授权,审查以下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 工商局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教育局 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质监局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3 保健食品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局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卫生局 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公安局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试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监管,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安监局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工商局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4 化妆品监管 工商局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食品药品监管局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部分化妆品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质监局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公安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监局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5 消费维权 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通信管理部门(通信业、移动终端设备假冒进网许可证) 通信管理局依法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的通信行业实施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销售)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局(烟草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烟草专卖局负责查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工商部门 一般类商品和有关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 《消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
6 参与集贸市场管理 建设、土地部门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已开业的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必需的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主办单位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  
交通、建设、土地、公安等部门 占用公路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或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的,交通、建设、土地、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规划部门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审查经营者资格、规范交易行为和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
7 参与农资市场的监管 农业部门、工商部门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林业部门、工商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3)仿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农药
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工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8 参与重点商品监管 商务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兽医主管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 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 邮政部门、工商部门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法》  
10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工商、公安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1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旅游部门、工商部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
12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工商部门、文化部门、公安部门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3 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 公安部门、工商部门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14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公安部门、工商部门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
15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部门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 、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 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 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 》  
16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部门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7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工商部门、野生植物主管部门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8 未经登记,私自开办旅馆 公安部门、工商部门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 商务部门、工商部门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注:管理事项是指多个部门参与管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