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边界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注 |
1 |
传染病防治 |
市卫计委 |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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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
市教育局 |
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
市农委、水利局 |
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
市交通运输局 |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市卫生局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
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在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
市交通运输局、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
2 |
艾滋病防治 |
市商务局 |
与从事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做好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十二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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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负责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
市妇联 |
负责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 |
市红十字会 |
负责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
市文广新局 |
负责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 |
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 |
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
市卫计委、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文广新局 |
卫生、工商、食药监、质监、文广新等部门组织应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
市公安局、司法局 |
公安、司法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
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 |
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相适应。 |
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民政局 |
人社、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并做好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
市民政局 |
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 |
市卫计委 |
负责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负责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
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 |
3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
市人社局 |
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不同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并为参加人提供便利。 |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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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安排经办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确保经办机构正常运转。 |
市审计局 |
负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制度,对新农合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和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
市物价局 |
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
市卫计委 |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
4 |
人体器官捐献 |
市卫计委 |
负责组织专家判定及捐献器官的获取移植等与医疗相关等工作。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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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十字会 |
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
5 |
无偿献血工作 |
市卫计委 |
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献血法》;《省无偿献血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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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十字会 |
负责组织无偿献血招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
市委宣传部(文明办) |
负责组织对无偿献血工作进行免费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督促有关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无偿献血工作,客观真实报道无偿献血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将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的考核指标。 |
市教育局 |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无偿献血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广大学生对科学献血的认识;动员适龄、健康的大中专学生参加无偿献血。 |
市科技局 |
负责支持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安全和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相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 |
市公安局 |
负责掌握与无偿献血工作有关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对有关于无偿献血工作信息网络安全进行监管。 |
市民政局 |
负责无偿献血者中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支持无偿献血工作。 |
市财政局 |
负责研究提出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发展的财政政策,并制定政策落实。 |
市住建局 |
负责指导流动采血车确定固定位置;支持献血屋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无偿献血街头宣传。 |
市文广新局 |
负责规划、引导有关无偿献血宣传的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负责把握广播影视对无偿献血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督促引导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对无偿献血进行正面宣传。 |
市工商局 |
负责组织动员工商企业参加无偿献血工作。 |
市级机关工委 |
负责机关干部开展无偿献血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广大机关干部对科学献血的认识;协调、指导各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建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伍。 |
团市委 |
负责对团员青年开展无偿献血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广大团员青年对科学献血的认识;协调、指导各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建立无偿献血志愿服务队伍。 |
6 |
消毒和灭菌设备管理 |
市卫计委 |
负责消毒和灭菌设备在医疗机构的使用管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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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 |
负责消毒和灭菌设备注册管理。 |
7 |
辐射安全监管 |
市卫计委 |
负责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和日常监管。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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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 |
市公安局 |
负责放射源和放射性产品的运输安全。 |
8 |
职业卫生监管 |
市卫计委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全市职业卫生标准;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申请组织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鉴定。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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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定;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标准中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
市人社局 |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
市总工会 |
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职业病防治"三同时 "等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9 |
组织实施国家药典 |
市卫计委 |
会同市食药监局组织实施国家药典。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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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药监局 |
组织实施国家药典。 |
10 |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
市卫计委 |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
《省爱国卫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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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负责牵头对学校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牵头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公安局 |
负责牵头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食药监局 |
负责牵头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文广新局 |
负责牵头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体育局 |
负责牵头对公共体育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旅游局 |
负责牵头对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牵头各自管辖范围内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
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 |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牵头对有关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
11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管 |
市卫计委 |
负责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审批、处罚事项已下放。)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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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对从事医疗保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查验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对不按卫生计生部门要求整改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查处。 |
12 |
医学教育 |
市卫计委 |
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 |
《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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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负责医学教育总体规划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
13 |
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 |
市卫计委 |
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全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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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科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
14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农委 |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市食药监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负责食用水产品从捕捞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
"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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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会同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药监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会同市食药监局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参与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
市工商局 |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药监局向工商部门通报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后,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两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
市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
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与市食药监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会同市食药监局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和执法办案相互通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犯罪案件时,发现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市食药监局 |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对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违法广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与市工商局建立健全保健食品违反广告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向市卫计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食品安全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与市卫计委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会同市公安局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和执法办案相互通报机制;发现涉嫌食品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犯罪案件时,发现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依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15 |
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处置 |
市卫计委 |
负责协同市食药监局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
"三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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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 |
负责会同市卫计委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
16 |
血吸虫病防治 |
市卫计委 |
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负责会同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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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
负责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结合退耕还林、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
市水利局 |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
市交通运输局 |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
市民政局 |
对符合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 |
市教育局 |
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
文广新局 |
负责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
17 |
实施免疫规划 |
市卫计委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接种方案,并报省卫计委备案;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建议信息。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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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
市财政局 |
负责安排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 |
市发改委 |
负责组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备和调运。 |
市教育局 |
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依法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问题,落实学前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儿童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
市人社局、残联 |
市人社局和市残联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帮扶工作范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其提供适宜的工种、岗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等扶持政策。 |
市民政局 |
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儿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重度残疾病例,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重点保障。 |
市残联 |
负责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病例办理残疾人证,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康复救助;对0—6岁的残疾儿童病例优先提供康复服务,并根据实际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
市红十字会 |
负责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必要的人道救助。 |
18 |
狂犬病防治 |
市卫计委 |
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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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
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
市公安局 |
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
乡镇政府 |
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19 |
碘缺乏病防治 |
市卫计委 |
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范围。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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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
市经信委、质监局、工商局 |
盐业、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职做好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工作。 |
市发改委 |
根据卫生部门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会同市盐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下达的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与产区盐业主管部门落实符合标准的碘盐调拨进度,根据标准实施后的新情况完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
市财政局 |
研究制定促进《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落实的财政补助政策,确保碘缺乏病防治等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县区财政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相关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实施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
20 |
精神卫生 |
市卫计委 |
主管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 |
《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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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
司法、民政、公安、教育、人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人社、教育、司法、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有关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
市教育局 |
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
市民政局 |
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
市公安局 |
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没有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 |
市司法局 |
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
市残联 |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市科协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
新闻媒体、社会组织 |
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
21 |
结核病防治 |
市卫计委 |
负责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江苏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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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
市经信委 |
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 |
市财政局 |
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
市教育局 |
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
市科技局 |
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 |
市公安局、司法局 |
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 |
市民政局 |
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 |
市人社局 |
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 |
市食药监局 |
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
市文广新局 |
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
市红十字会 |
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
22 |
麻风病防治 |
市卫计委 |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麻风病防治规划、政策、策略和措施,将防治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内容,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
《关于印发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江苏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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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负责将麻风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财政局 |
负责安排麻风病防治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 |
市民政局 |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麻风病患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麻风病患者救治工作。 |
市人社局 |
负责随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
市公安局 |
负责依法打击侵害麻风病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监测与病例报告等工作。 |
市教育局 |
负责在麻风病流行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在医学院校相关课程中增加麻风病防治的内容;保障麻风病痊愈患者及麻风病患者子女公平享有入托、入学的权利。 |
市文广新局 |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 |
市残联 |
负责为麻风病畸残者提供手术矫治、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并协助麻风病畸残者办理残疾证等工作。 |
市红十字会 |
协助开展麻风病患者的救助、慰问等关爱活动。 |
23 |
地方病防治 |
市卫计委 |
负责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苏政血组〔20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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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负责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 |
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市科技局 |
科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
市经信委 |
负责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不同含碘量的合格碘盐。 |
市民政局 |
负责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
市财政局 |
负责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
市水利局 |
负责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水。 |
市扶贫办 |
负责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
市残联 |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病人的畸残康复。 |
24 |
消除疟疾 |
市卫计委 |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消除疟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
《关于印发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10〕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和单位江苏省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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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负责将疟疾消除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疟疾防治与消除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 |
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旅游局、商务局 |
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病例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 |
市文广新局 |
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 |
市教育局 |
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
市科技局 |
负责把疟疾防治与消除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 |
市经信委 |
负责组织协调抗疟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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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 |
市卫计委 |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
《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31号);《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 苏财社〔2009〕132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 苏编办发〔2009〕7号);《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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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人员及运行等经费投入。 |
市编办 |
负责动态核定乡村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
市物价局 |
负责制定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