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与干部工作、公务员工作紧密相关,为扎实落实党管干部、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动组织工作进一步“强基础、促规范、提质效”,现将机构编制工作要求部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便于大家共同学习掌握:
一、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三定”规定,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此条是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2024年1月1日前有前述行为的,可以相应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关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此类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行政法规规定来具体认定。例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六项严禁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等等。
关于“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配备人员的处置:除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外,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予以查处和纠正。
二、机构编制工作“六个严禁”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于2019年8月印发,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8章33条,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七项处理情形”
2022年2月,中央编委印发《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首次从中央层面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作出专门规范。《规则(试行)》共4章30条,其中第六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认定属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管理权限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取处理措施: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不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体制,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重要事项、登记管理数据、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违规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地方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
(七)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四、严格落实“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于2020年9月10日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1月23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并开始施行。《办法》是为了规范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提高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6章32条。
“三定”规定的制定与修订:《办法》第七条规定,制定“三定”规定,主要适用于组建或者重新组建的部门(单位)。修订“三定”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党中央对该领域体制机制已经作出明确部署或者机构有较大调整的;该领域改革方向比较明确,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已具备解决条件,修订时机成熟的;现行“三定”规定与部门(单位)实际职责履行、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情况相比差别较大,且修订符合党中央部署要求的;其他有必要修订的情形。
“三定”规定的内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应当使用条款形式表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单位)的名称、设立依据、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规格等。
(二)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施行日期等。
(六)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
“三定”规定的执行和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不得越位、缺位、错位;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应当以“三定”规定确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挤占挪用基层编制、在机构加挂牌子、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或者提高领导职务层级、擅自设置职务序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未经批准,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托或者授权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五、机构编制纳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是2020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文件,共9章41条。《办法》第四章的第十九至二十二条,明确了将机构编制纳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结合巡视巡察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时,应当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选派人员参与检查。
第二十条规定,检查前,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政策标准和问题线索。检查期间,涉及机构编制重大问题的,检查组可以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认定,有关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严肃审慎认定,必要时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查发现的机构编制主要问题,应当写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情况报告,一并向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反馈,并按照管理权限通报其上级或者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检查地方、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派出检查组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同时按照管理权限抄送上级或者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